一、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城市地下管線規劃管理重要性的認識,理順管理體制和工作關系,切實加強城市地下管線規劃管理工作。
二、未開展城市地下管線普查的城市,應盡快對城市地下管線進行一次全面普查,弄清城市地下管線的現狀。有條件的城市應采用地理信息系統技術建立城市地下管線數據庫,以便更好地對地下管線實行動態管理。
三、各地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和審查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及其他各類城市規劃時,要重視地下管線規劃的編制。對不合理的現狀管線布局要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逐步調整完善。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規定編制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并在指導工程設計中認真落實,其編制單位應持有相應資格的《城市規劃設計證書》。
四、建設單位在城市規劃區新建、擴建和改建地下管線,必須按照《城市規劃法》和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報建。凡未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規劃許可證件或違反規劃許可的條件而進行建設的,應依法嚴肅查處。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報建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或相關的建設項目、核發規劃許可證件時,應依據城市規劃提出明確的規劃設計條件。
五、嚴格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的定線和竣工測量制度,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地下管線工程,必須在開工前進行定線,在覆土前進行竣工測量。定線和竣工測量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六、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七、要強化對城市地下管線探查測量工作管理。城市地下管線探查和測量必須執行我部頒發的有關技術標準,必須使用城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要認真實行城市地下管線探查測量資格審查制度和成果驗收制度,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